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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筑起“安全网”
【 来源:新华网 】 【 发布时间:2006-07-26 】 【 字体:

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遵行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如违反上述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添加时间:2006-07-26  浏览次数: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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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pnews发表于2011-01-0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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